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内地-澳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 (AEO)互认的公告

 

2023年2月,海关总署与澳门海关正式签署了《海关总署和澳门海关关于内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澳门海关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互认安排》规定,内地与澳门海关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简称“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内地海关认可澳门海关A级认可经济营运商为互认的AEO企业,澳门海关认可内地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内地与澳门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进出口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网]

创建时间: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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